穆伦海、邹明会与穆晓君、汤燕、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燕,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江元、袁恋,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伦海,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明会,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晓君,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市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晓梅,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汤燕因与被申请人穆伦海、邹明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汤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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