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雍汪兴腾煤矿与帅远林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王云川、江发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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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3:5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纳雍雍汪兴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勺窝乡。

法定代表人:李明,合伙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王光萍,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琛,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帅远林。

委托代理人:吴厚跃,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归东,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云川。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发春。

再审申请人纳雍雍汪兴腾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帅远林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王云川、江发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纳雍雍汪兴腾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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