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白沙镇大堰村六组、石阡县白沙镇大堰张角皂重晶石厂、王家成与石阡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阡县白沙镇大堰村六组。

负责人王家友,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阡县白沙镇大堰张角皂重晶石厂,住所地:石阡县白沙镇。

负责人王佳玺,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成,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阡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白沙镇。

法定代表人陈耀,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石阡县白沙镇大堰村六组、石阡县白沙镇大堰张角皂重晶石厂、王家成因与被申请人石阡明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石阡县白沙镇大堰村六组、石阡县白沙镇大堰张角皂重晶石厂、王家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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