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登和与魏长华、许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登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长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群。

再审申请人彭登和因与被申请人魏长华、许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登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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