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庆模与铁合金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屠庆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铁合金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0号建设厅西楼26层。
负责人:刘继跃。
再审申请人屠庆模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铁合金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四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屠庆模申请再审称:2008年11月28日,屠庆模申请仲裁,仲裁书明确要求贵州铁合金厂为屠庆模缴纳社会保险,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当然之意。屠庆模2014年向清镇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属于普通债权,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申请。屠庆模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从未处理过,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贵州铁合金厂破产管理人为屠庆模缴纳社保,但又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纯属恶意逃脱责任。屠庆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屠庆模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清从未处理过,不属于一事不再理。但二审生效判决并非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其起诉,而是因贵州铁合金厂经破产程序已依法终止,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予以驳回,故屠庆模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屠庆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屠庆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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