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刚与贵州省瓮安县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子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瓮安县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七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子发(曾用名周籽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节禄。
再审申请人夏刚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瓮安县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子发、周节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夏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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