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贵、卢锦成与荣碧江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锦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荣碧江。
原审第三人:胡国举。
再审申请人徐贵、卢锦成与被申请人荣碧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贵、卢锦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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