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清与吴贤盛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方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贤盛。

再审申请人姚方清因与被申请人吴贤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筑民再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二审生效判决系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民再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姚方清可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 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