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清与吴贤盛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方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贤盛。
再审申请人姚方清因与被申请人吴贤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筑民再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二审生效判决系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民再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姚方清可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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