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恩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李顺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朝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冰山,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恩金(又名陈根金)。
再审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主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陈恩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民主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陈恩金在韭菜堡只有2.74亩耕地,没有林地。2000年倒渣前通过小河村民组自行实行丈量报到原民主村委会处韭菜堡地段陈恩金的耕地为2.74亩。陈恩金在韭菜堡土地占用的补偿,一直都是按耕地2.74亩补偿的。民主村委会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陈恩金等23户林权是虚报的。陈恩金林权证所示位置在25小班,不是韭菜堡。(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取民主村委会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后不予组织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林地的补偿标准与耕地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一、二审以耕地的补偿标准对林地进行补偿错误。(四)民主村委会有23户持有虚假林权证,如按林权证的面积赔偿将导致民主村委会村民的集体资产损失严重。民主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征收的土地是5.68亩还是2.74亩的问题。再审审查中,民主村委会认为征用的陈恩金2.74亩耕地位置与陈恩金所持有的林权证上的位置并非同一位置,但其在一、二审中的抗辩意见均为陈恩金所持林权证上载明的面积是虚假的,陈恩金实际只有2.74亩土地。民主村委会若主张征收的土地并非林权证上所载明的位置,其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本案中,一、二审已经查明民主村委会对丁德玉、丁德才二户的赔偿均按照林权证面积并在承诺书上以耕地价格予以赔偿,上述两户林权证上载明的位置和陈恩金林权证上载明的位置为同一位置。由此可知,陈恩金被征收的土地应为林权证上载明的位置。民主村委会如无证据证明征收的是陈恩金其他土地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民主村委会征收的是陈恩金林权证上载明的土地位置以及补偿标准为耕地标准的事实正确。民主村委会在一、二审中认为陈恩金的林权证上的面积是虚假的,但因林权证是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在该证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林权证上的内容应是真实有效的。因该土地已经被征收,在民主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征收的陈恩金的土地只有2.74亩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依照林权证上的面积判令其补偿陈恩金相应面积土地征收款并无不当。(二)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民主村委会并无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有枉法裁判的行为,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成立。
综上,民主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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