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与黔西南州清河煤焦有限公司、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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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3:5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瑞金大道。

负责人:张隆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贵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西南州清河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桔山城市中心区瑞金新世纪花园瑞丽9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荷泉路18号河滨宛H4座1单元。

法定代表人:唐乐,该公司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黔西南州清河煤焦有限公司、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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