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黔图广场。
法定代表人:邓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玲,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余娟,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织金县金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官塘桥。
法定代表人:尚勇,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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