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代富与廖代忠、廖代荣、廖代明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代荣。

再审申请人廖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廖某乙、廖代荣、廖代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民终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廖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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