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代富与廖代忠、廖代荣、廖代明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代荣。
再审申请人廖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廖某乙、廖代荣、廖代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民终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廖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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