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佺与贵州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陈建佺因与贵州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黄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建佺再审申请称:二审判决以“陈建佺仅是单方重新测量的方量多近80平方米……但其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为由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测绘面积是申请人单方进行测绘所得,不能以该测绘面积计算工程价款,针对该工程造价应该以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依据。陈建佺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工程价款的实际数额少于一审认定的数额,根据凯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的报告,陈建佺应支付给大黄蜂公司的价款是128426.36元,并非一审认定的156万元。因该工程价款评估结果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方才作出,应为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12年5月21日,陈建佺与大黄蜂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大黄蜂公司对陈建佺经营的“贵州盛豊酒店”(后更名为剑河君临温泉大酒店)进行装饰、装修。2012年10月20日,该装饰、装修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以剑河君临温泉大酒店为甲方、大黄蜂公司为乙方签订“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结算总价1560000元整,2012年10月20日前甲方已支付乙方金额1100000元,余款460000元于2013年1月20日付清(2%质保金除外);二、收尾工作及报验资料乙方继续完善;三、如2013年1月20日前甲方未能付清余款将按总款的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该付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建佺曾主张付款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但未积极参与出庭,后一审法院按撤诉处理。该案审理过程中,陈建佺并未申请对涉案装修的的酒店进行测绘。一、二审判决之后,陈建佺自行委托凯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进行测绘,现以该测绘报告作为本案的新证据向本院提交,该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故陈建佺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建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建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