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民委员会与唐章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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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3:5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

负责人:李平贵,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唐章荣。

委托代理人:杨小勇,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徐贵林。

再审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唐章荣、一审第三人徐贵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唐章荣不应返还涉案土地补偿款的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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