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与敖有才财产损陪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敖学万,系该矿矿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敖有财。
再审申请人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因与被申请人敖有财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敖有财的房屋为120平方米,而不是原判认定的153.1平方米。(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敖有财的房屋被车撞过,构成共同侵权;敖有财修建房屋时明知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应当预见有可能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自身有重大过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敖有财受损房屋面积及价值的问题,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鉴定资质的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敖有财受损房屋建筑面积为153.1平方米,价值180685.78元,该房屋为危房,需马上拆除,失去使用价值。故原判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涉案房屋为153.1平方米正确。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主张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所持涉案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房屋的损失应由谁赔偿的问题,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及云南光大司法鉴定中心均认定涉案房屋受损与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的开采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并没有认为涉案房屋受损尚有其他原因共同侵权的结果,故原判认定涉案房屋的损失由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所持涉案房屋受损系共同侵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敖有财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因农民修建房屋具有较为固定的地域限制,为了方便对承包土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的耕种和管理,不可能将房屋修建在距离太远的地方,因此,敖有财修建涉案房屋符合自然特点,不具有选址错误的过失。因此,敖有财不应承担过错责任。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所持敖有财具有重大过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县断江镇丘田沟煤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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