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与邹瑞、原审被告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
委托代理人:王宗跃,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瑞。
委托代理人:龚胜,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正美,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审被告:王海红。
上诉人李芳因与被上诉人邹瑞、原审被告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市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李芳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52元由其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赵君
代理审判员 罗二
代理审判员 田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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