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必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5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彭必祥。

再审申请人彭必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立民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彭必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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