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德利与张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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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3:5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严德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张敏。

再审申请人严德利因与被申请人张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严德利申请再审称: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严德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未予准许,法庭不准许严德利充分发表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严德利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但经本院审查一审庭审开庭笔录,并无严德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未准许的记载,且庭审笔录反映了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严德利也没有证据证明法庭不准许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剥夺其辩论权利的事实存在,故严德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严德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严德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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