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科林环保有限公司与刘文美劳动争议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瓮安县科林环保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美。

再审申请人瓮安县科林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文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立民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科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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