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秀与赵敏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周伟健,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敏。
再审申请人赵建秀因与被申请人赵敏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建秀申请再审称:赵敏隐瞒事实,颠倒黑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故意侵吞遗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赵敏故意避开赵建秀,与贵州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是企图侵吞遗产的行为,再次侵犯了赵建秀合法的遗产继承权。二审判决对赵建秀请求判令赵敏少分遗产的诉请不予支持错误。赵建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被继承人赵修铭所有,赵修铭的两位女儿赵建秀、赵敏对赵修铭均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对赵修铭的遗产即本案争议房屋均享有平等继承权。赵敏虽然将争议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作出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作废的公告;而贵州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争议房屋现使用人赵敏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亦载明,争议房屋被拆迁安置后,贵州远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赵敏新房时,“赵修铭(已故)原房产权权属不变”,可以证明本案争议房屋被拆迁安置后的所有权人没有改变。二审判决判令赵建秀、赵敏对赵修铭所有的房屋各享有50%的继承权,对赵建秀主张赵敏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赵建秀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建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建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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