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花与张生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张菊花。

委托代理人:胡建龙,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张生秋。

再审申请人张菊花因与被申请人张生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张生秋构成正当防卫不当。张菊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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