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杰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姜继全等劳动争议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杰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珍珠巷4幢1单元5层8号。

法定代表人:万本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帅,贵阳市云岩区宅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艳,贵阳市云岩区宅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继全,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敏。

再审申请人贵阳杰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继全、刘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四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杰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以杰视公司名义施工的工程,实际上是由姜勋华(死者姜勋刚之兄)在其所在单位乌当分公司承包后挂靠杰视公司,以杰视公司名义开展工程施工活动的,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姜勋华。姜勋华承包工程后,再发包给姜勋刚进行施工,姜勋刚不是杰视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杰视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二、姜勋刚与乌当分公司签有搬运合同,其应是乌当分公司员工,与乌当分公司有劳动关系;三、本案案由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由劳动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本人行使权利,他人无权代为行使。因此,姜继全、刘敏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杰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杰视公司称姜勋华系乌当区羊昌镇、新场乡、水田镇等地的有线电视网络质量提升线路整改工程的挂靠杰视公司的承包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姜勋刚虽然与乌当分公司签有“搬运合同”,但其不是在履行“搬运合同”的过程中死亡,而是在完成杰视公司承建的有线电视网络质量提升线路整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触碰高压电线死亡;姜勋刚与杰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系到其父母姜继全、刘敏能否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姜继全、刘敏作为死者父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提起本案的民事诉讼。一、二审判决姜继全、刘敏之子姜勋刚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姜勋刚死亡时)与杰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杰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杰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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