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俊清与被王中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俊清,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中军,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从莲,穿青人,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一审第三人:何金鸿,住贵州省遵义市。

再审申请人龚俊清因与被申请人王中军、李从莲、一审第三人何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龚俊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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