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秀常与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二环路核桃箐村省公安专科学校北校区旁。
法定代表人:张俪龄,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付秀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永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秀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付秀常之夫杨仕本在昆明永生公司处从事安装架线工作,月工资为4000元。工作期间,昆明永生公司没有与杨仕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杨仕本缴纳工伤保险。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昆明永生公司与张邦华、贾云东签订了《施工管理协议》,但昆明永生公司在仲裁时并未提交该协议,该协议明显系伪造。(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杨仕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昆电永生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双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杨仕本接受了昆明永生公司的管理,遵守其工作制度,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而一、二审法院却错误适用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付秀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有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本案中,一、二审已经查明昆明永生公司与张邦华、贾云东签订了施工管理协议,将相关工程承包给张邦华、贾云东施工,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张邦华、贾云东在取得工程的承包权后又将该工程交由张代军实际施工。而杨仕本是由实际施工人张代军雇用,由实际施工人发放工资,受实际施工人的管理和指挥,与昆明永生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用工方式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昆明永生公司与杨仕本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昆明永生公司应当依照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关用工主体责任,该责任与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不能等同。因此,一、二审判决杨仕本与昆明永生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此外,付秀常主张昆明永生公司与张邦华、贾云东签订的施工管理协议系伪造,但在再审申请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系伪造,对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付秀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秀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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