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德纯与丁德明、丁光明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德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光明。
再审申请人丁德纯因与被申请人丁德明、丁光明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德纯申请再审称:(一)丁德纯与丁德明、丁光明共有的房产因政府拆迁而灭失,丁德纯与丁德明、丁光明间的委托关系因委托事项的完成而终止,三人对于《息诉息访协议》中涉及的财产不存在任何共有关系。丁德纯与毕节市房屋拆迁局签订的《息诉息访协议》与丁德明、丁光明无关。分割的共同财产应以《房屋拆迁协议》的内容为准,超出的部分不属于共有财产,不能进行分割。(二)由于涉案标的为3451447.3元,应由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审违反级别管辖。本案析产的处分结果明显偏袒丁德明、丁光明,参与二审的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嫌疑。丁德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依据两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丁德纯、丁德明、丁光明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并分别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同共有该房屋。原《房屋拆迁协议》已被《息诉息访协议》取代,由于《息诉息访协议》系针对共有房屋进行的拆迁补偿,故该协议补偿的相关财产应属于三人共有,丁德纯认为《息诉息访协议》与丁德明、丁光明无关的理由不成立。(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管辖权问题已不是民事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故对丁德纯关于原审级别管辖错误的理由不予审查。丁德纯认为参与二审的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嫌疑,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该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丁德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德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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