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源美家居投资公司与师鹏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富源美家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281号贵钢厂办大楼旁一栋。

法定代表人:柳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胜,贵州福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厚彬,贵州福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师鹏。

一审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19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TCL家用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松山工业园区7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富源美家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美家居)与被申请人师鹏、一审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集团)、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TCL家用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家用电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富源美家居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师鹏没有证据证明富源美家居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戚联仲是TCL的员工,对其履行职务行为的后果应由TCL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TCL家用电器售后服务人员戚联仲出具的《事故取证说明》、《事故现场调查表》、《事故连带物损调查表》对本案事故原因及损失予以了确认,富源美家居主张该确认行为系TCL家用电器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为,不能代表富源美家居,本案中,师鹏受损实际发生,富源美家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TCL家用电器的工作人员与师鹏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也不能证明师鹏受损的实际金额与TCL家用电器员工戚联仲出具的《事故连带物损调查表》载明的金额不符,故原判按照TCL家用电器工作人员出具的《事故连带物损调查表》来认定损失并无不当,富源美家居所持TCL家用电器工作人员认定的损失金额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师鹏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之规定,原判认定由富源美家居赔偿师鹏的损失,并由TCL家用电器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富源美家居所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富源美家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富源美家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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