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长洲、杨秀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体育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凯堂,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长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秀君。
再审申请人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长洲、杨秀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东民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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