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维文与焦洪、焦元友、何应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维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元友(又名焦元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应琴。
再审申请人廖维文因与被申请人焦洪、焦元友、何应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二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廖维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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