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龙与李华、第三人永善县详和铁矿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3:5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金龙,住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臣,住贵阳市。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华,住威宁县。

原审第三人:永善县详和铁矿厂。地址:云南省永善县莲峰镇保家屋基。

法定代表人:李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金龙因与被申请人李华、第三人永善县详和铁矿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金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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