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龙与李华、第三人永善县详和铁矿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金龙,住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郭臣,住贵阳市。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华,住威宁县。
原审第三人:永善县详和铁矿厂。地址:云南省永善县莲峰镇保家屋基。
法定代表人:李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金龙因与被申请人李华、第三人永善县详和铁矿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金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