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鳌等与胡仕均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汉鳌, 1966年9月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召分, 1966年2月生,与刘汉鳌系夫妻关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仕均, 1973年4月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一审被告:吕德秀, 1971年12月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一审被告:陈正飞, 1974年6月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再审申请人刘汉鳌、黄召分因与被申请人胡仕均及一审被告吕德秀、陈正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汉鳌、黄召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王 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