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现通与兰国利等承揽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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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3:5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现通, 1968年4月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永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国利, 1965年9月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温琴, 1978年6月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再审申请人朱现通因与被申请人兰国利、赵温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现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王 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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