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与杨成高、罗锡芳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瑞金中路80号。
负责人:曾宪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勐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成高,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锡芳,男。
申请再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成高、罗锡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与杨成高、罗锡芳自行和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北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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