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霞与陈庆、陈昌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秀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昌友。

再审申请人吴秀霞因与被申请人陈庆、陈昌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吴秀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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