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贤与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政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羊九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金菊,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政贤因与被申请人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8日经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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