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永芳与瓮安县平定营镇小溪村小溪坪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永芳。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瓮安县平定营镇小溪村小溪坪组。
代表人:王泽学,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邹朝源,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伍永芳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瓮安县平定营镇小溪村小溪坪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伍永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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