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强与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织金县彭家湾煤矿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0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向阳路商住楼5层。

法定代表人魏战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强。

一审被告织金县彭家湾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以那镇沙田村。

负责人朱保玉,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文强与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得金公司)、织金县彭家湾煤矿(以下简称彭家湾煤矿)合同纠纷一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3)黔毕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彭家湾煤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黔高民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撤销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毕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贵得金公司于本案发回重审期间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驳回贵得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上诉人贵得金公司不服,以张文强诉请的标的为4976万余元,且张文强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丹华北路49号,属于当事人一方不在贵州省行政辖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以及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的规定,本案为本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仍由原审人民法院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贵得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审查,故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出具民事裁定的方式驳回贵得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贵州贵得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  罗全龄

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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