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雪伦与吴祖斌、徐仰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谢雪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许仰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祖斌。
再审申请人谢雪伦因与被申请人许仰杰、吴祖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对于谢雪伦实际投入涉案工程的设备、材料认定不清。谢雪伦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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