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雪伦与吴祖斌、徐仰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谢雪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许仰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祖斌。

再审申请人谢雪伦因与被申请人许仰杰、吴祖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对于谢雪伦实际投入涉案工程的设备、材料认定不清。谢雪伦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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