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朝会、吴旭、李诗语、李君辉与罗志强、原审第三人桐梓县交通运输局退伙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朝会。
委托代理人:向光见,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旭。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诗语。
法定代理人:徐朝会,系李诗语之祖母。
委托代理人:向光见,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君辉。
法定代理人:徐朝会,系李君辉之祖母。
委托代理人:向光见,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志强。
原审第三人:桐梓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营盘山。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徐朝会、吴旭、李诗语、李君辉因与被申请人罗志强、原审第三人桐梓县交通运输局退伙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少商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朝会、吴旭、李诗语、李君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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