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筑华水泥公司二厂与牛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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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4:0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二厂。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乡瓦缸村。

负责人:倪立,系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牛功伟。

再审申请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二厂与被申请人牛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民终字第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向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二厂是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且该分公司经工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二厂否认收到了该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向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二厂送达开庭传票,以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二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二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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