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余良与李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余良,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彬,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声万,住四川省古蔺县。
再审申请人杨余良因与被申请人李伟、李荣彬、徐声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余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王 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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