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三星建筑安装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盘县烟草专卖局、六盘水市烟草公司盘县分公司、盘县忠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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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4:0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柱县三星建筑安装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环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叶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先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县烟草专卖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市烟草公司盘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

代表人:陈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县忠义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县忠义乡三万底村。

法定代表人:唐笠,该乡乡长。

一审第三人:忠义乡扯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盘县忠义乡扯拖村。

代表人:刘大万,该村村长。

一审第三人:忠义乡五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盘县忠义乡五朋村。

代表人:陈鹏,该村村长。

一审第三人:忠义乡祭山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盘县忠义乡祭山坡村。

代表人:侯超,该村村长。

一审第三人:忠义乡洒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盘县忠义乡洒坝村。

代表人:秦永能,该村村长。

再审申请人天柱县三星建筑安装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建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盘县烟草专卖局、六盘水市烟草公司盘县分公司、盘县忠义乡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盘县忠义乡扯拖村村民委员会、盘县忠义乡五朋村村民委员会、盘县忠义乡祭山坡村村民委员会、盘县忠义乡洒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星建安公司申请再审称:《盘县忠义乡扯拖、五朋村烟水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下列文件: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格),但在进行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并未提及盘烟基领字[2009]02号文件规定了工程项目资金的运行严格按照中烟办[2008]33号和黔烟财[2008]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该文件的规定属于内部审计问题,贵州亚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黔亚太基审[2012]39号审计结算书上委托单位只有人的签字,未加盖公章,施工单位无我司的签字盖章,我方也未同意按审计结果计算工程款,一、二审判决按照审计结果计算工程款错误。2011年3月8日,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明确工程总价款为5335356.35元,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错误。三星建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盘县忠义乡扯拖、五朋村烟水配套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结算依据和方式,而盘烟基领字[2009]02号文件属于盘县忠义乡扯拖、五朋村烟水配套工程的招标准备文件,一、二审判决认定该文件为《盘县忠义乡扯拖、五朋村烟水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项目资金应符合该文件的规定,即工程结算应当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并无不当。本案涉案工程项目完工后,三星建安公司、监理单位、项目部、六盘水市烟草公司盘县分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在《盘县忠义乡扯拖、五朋烟水配套工程结算报告》上签章后,并在《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中签章承诺将上述结算报告送交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之后,三星建安公司的工作人员章先虎在审计公司组织的现场测量及踏勘记录中签字确认测量结果,一、二审判决按照审计结果计算工程款并无不当,故对三星建安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星建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柱县三星建筑安装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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