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才诉缪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金才,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缪小平,45岁,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才诉被告缪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才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才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才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金才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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