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远诉四川华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3
原告吴永远,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四川华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滨河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匡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远诉被告四川华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永远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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