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必鸿诉王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3
原告帅必鸿,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王代华,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必鸿诉被告王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帅必鸿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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