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生贵诉叶洪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官生贵,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叶洪海,个体工商户,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生贵诉被告叶洪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官生贵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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