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治宇诉胡春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4
原告陈治宇,男,199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陈勇,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告胡春梅,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原告陈治宇与被告胡春梅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治宇及其法定代理人陈勇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治宇及其法定代理人陈勇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治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陈治宇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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