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二里乡上鱼塘砖厂诉佳和建材、冯继平、肖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合江县二里乡小鱼塘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二里乡石滩坝村五社。
负责人朱光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水市佳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沈泽权,经理。
被告冯继平,住赤水市。
被告肖乾福,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二里乡小鱼塘页岩砖厂诉被告赤水市佳和建材有限公司、冯继平、肖乾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江县二里乡小鱼塘页岩砖厂于2015年8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二里乡小鱼塘页岩砖厂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二里乡小鱼塘页岩砖厂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80.00元,由原告合江县二里乡小鱼塘页岩砖厂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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