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珍诉李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4
原告李国珍,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李万生,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李国珍诉被告李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国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珍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李国珍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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