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定富诉黄仁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定富,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黄仁富,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刘定富诉被告黄仁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定富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定富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定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0元,减半收取560.00元,由原告刘定富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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