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德诉龚树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4:04
原告李成德,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树彬,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南正街。

负责人刘春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德诉被告龚树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成德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明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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